宜方(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宜方(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7548号
申请执行人:宜方(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2民初2623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宜方(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座落于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XXX号C座的办公设备,有专利共计267项,商标共计429项。除以上财产线索外,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资产,并依法评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办公设备,评估价为人民币308,565.00元。本院已委托上海诚信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办公设备依法进行拍卖。
又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活动,其欠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7867多万元,总涉及员工人数1043人。至2020年9月23日止,有388个员工向本院申请执行,总申请金额人民币3500万余元;另,本院受理涉及被执行人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非员工工资的执行案件共21件,总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500多万元。目前被执行人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HUANGXIMING采取了限制出入境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尚不足以支付全部案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112民初26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永新
审 判 员 王宏伟
审 判 员 胡汇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操 政
书 记 员 操 政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