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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福清金辉置业有限公司、福清金辉置业有限公司福州福清金辉喜来登酒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81民初852号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望龙二路1号海西金融大厦8层03办公。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清金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办事处机关大院办公楼1号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清金辉置业有限公司福州福清金辉喜来登酒店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石竹街道清昌大道265号。 负责人:***。 被告:福清金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万达广场A2号楼17层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福清金辉置业有限公司、福清金辉置业有限公司福州福清金辉喜来登酒店分公司、福清金辉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2023年2月17日,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计2915元,由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