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105民初957号
原告:某某某乙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自贸试验区)(经营场所: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北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某乙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下称福州某某电梯公司)与被告福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被告北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至被告某某公司,依法于2023年5月14日依法公告送达,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某某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州某某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某某公司向其支付电梯安装费6199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1994元(自2022年8月5日起算,按每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最高不超过应付价款10%);2、被告某某公司对某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由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2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1#-31#楼电梯安装合同》,由其为某某公司提供95台电梯安装服务,安装费总额2942700元,安装地点**。根据合同5.2约定,设备货到现场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安装调试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0%,在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及电梯移交给甲方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合同要求支付批次安装费20%,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安装验收延误,则此笔安装费的支付最迟不超过货到工地9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任何由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协商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全部设备已分批次获得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书并移交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迄今已支付电梯安装费2322760元,尚有619940元未支付。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某某公司是某某公司全资设立的某某有限公司。其认为,某某公司拖延支付电梯安装费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某某公司作为某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如不能证明某某公司财产独立于某某公司财产,某某公司应对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前述诉请。
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书面答辩称:1、原告福州某某电梯公司诉求其支付电梯安装费6199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1994依据不足。根据案涉合同5.2.2款约定,安装调试完成,经工程部签字验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余款50%,5.2.3款约定,正式电梯安装验收合格,在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电梯使用注册登记证》后及电梯移交给其后15个工作日内,其按照合同要求向福州某某电梯公司支付批次安装费的20%。福州某某电梯公司未将完整案涉电梯验收合格资料移交给其,亦未提供工程部验收签字的相关资料。合同5.2.4款约定,每期款项支付前,福州某某电梯公司应开具相应安装合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其,本案中,案涉合同金额2942700元,其依约已支付2322760元,福州某某电梯公司未就619940元足额向其开具发票。退一步而言,若认定其应支付案涉款项的违约金,合同10.2.3款约定,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调减为LPR的一倍。二、福州某某电梯公司诉求某某公司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并无违约,不存在还款责任;其和某某公司均有独立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不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形,注册地、营业场所及办公人员等经营管理均不同,经营范围也不尽相同,这些共同导致二者在经营管理上的客观的、必然的独立性。请求驳回福州某某电梯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日,原告福州某某电梯公司(乙方)与被告某某公司(甲方)签订《**1#-31#楼电梯安装合同》(下称案涉合同)。案涉合同约定,由福州某某电梯公司为某某公司提供共计95台电梯的安装服务,合计含税金额为2942700元。案涉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和期限”约定,“5.2.1、安装进场款:在设备货到现场验收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5.2.2、安装调试完成:经工程部验收签字后,支付合同总价的余额50%。5.2.3、正式电梯安装验收合格,在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以当地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取得《电梯使用注册登记证》的日期为准)后及电梯移交给甲方后(含内页资料)1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批次安装费的20%。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安装验收延误,则此笔货款的支付最迟不超过货到工地9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乙方在收到该款后移交电梯。5.2.4、每期款项支付前,乙方应开具相应安装合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甲方。”案涉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10.2.1、除不可抗力原因和甲方原因外,乙方不能按时按合同条款完成电梯安装及移交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每延迟一日,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10.2.3、除不可抗力原因和乙方原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每延迟一日,违约金为应付价款的万分之五,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应付价款的百分之十。”案涉合同签订后,福州某某电梯公司依约安装了电梯,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全部95台电梯分批次经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获得《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及《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并移交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在包含有电梯使用证(绿标)、电梯验收报告、电梯随机资料等《资料、文件签收单》上签收确认,最后签收时间为2022年7月14日。福州某某电梯公司向某某公司发出《关于电梯免费保养事宜的告知函》。
双方确认,某某公司已向福州某某电梯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2322760元,福州某某电梯公司向某某公司开具了达到合同合计含税金额2942700元足额的发票,其中最后一笔款项金额为78180元,发票开具时间2022年9月23日。某某公司尚欠福州某某电梯公司619940元电梯安装费用未支付。
另查,某某公司系只有一个法人股东(即某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有经过举证、质证的《**1#-31#楼电梯安装合同》、《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资料、文件签收单》,《关于电梯免费保养事宜的告知函》,发票及发票签收单,**1#-31#楼电梯安装费付款一览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基础信息,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楼电梯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某某公司尚欠原告福州某某电梯公司电梯安装费619940元,福州某某电梯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安装交付了验收合格的电梯及相关资料,并已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某某公司关于电梯资料未移交、发票未开具的答辩意见,与在案证据不符,不予采纳,某某公司应当向福州某某电梯公司支付尚欠的电梯安装费619940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在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及电梯移交给某某公司后(含内页资料)15个工作日内,某某公司向福州某某电梯公司支付批次安装费的20%。某某公司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则某某公司应以每延迟一日支付应付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福州某某电梯公司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应付价款的百分之十。经查,在案《资料、文件签收单》最后签收的落款时间为2022年7月14日,超出该日15个工作日后,构成逾期支付。但案涉合同同时约定了“先票后付”的附随义务,即每期款项支付前,福州某某电梯公司应开具相应安装合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某某公司。故,根据该约定,对于金额为541760元的应付款,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2022年8月5日,对于金额为78180元、2022年9月23日开票的最后一笔应付款,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相应为2022年10月15日。另,案涉合同违约责任部分对甲乙双方的违约情形均约定了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且对于某某公司逾期支付的情形,约定了违约金的上限,即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应付价款的百分之十。案涉合同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是对等且合理的,某某公司关于违约金标准过高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至今,金额为541760元的应付款以及金额为78180元的应付款所对应的违约金数额已超过了约定应付价款百分之十的上限,因此案涉违约金数额为应付电梯安装费619940元的百分之十,即61994元。
关于某某公司对案涉债务的责任。某某公司系某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某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某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某公司未到庭,未举证、质证,视为放弃其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注册地、营业场所等工商登记信息的不同不足以证明某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在某某公司不能证明某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的情况下,依法应对某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某乙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6199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1994元;
二、北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对福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9.3元,由福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929.6元,由福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