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文演数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江西文演数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为我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17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文演数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产业园三期1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文向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好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为我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江西文演数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为我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717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为我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江西文演数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为我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畅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