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5民初2608号
原告山西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山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9.47614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北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47614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