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某某设计院、萍乡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302执6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设计院,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9060267H。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萍乡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6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设计院与被执行人萍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302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75880.4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59元及执行费11284.39元。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20年4月21日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2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通过车管所查询到被执行人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房产。 5、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院(2019)赣0302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