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91民初2532号
申请人:东营市金亿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前进村508号。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高原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82号。
原告东营市金亿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高原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金亿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胜利油田高原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1775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金亿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高原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营东城支行账户37×××91内的存款417750元。
冻结期限一年。
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东营市金亿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东营市金亿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