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3816号
原告:东营市金亿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前进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573353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胜利油田胜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35177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东营市金亿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胜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东营市金亿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市金亿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