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金亿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某某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金某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7民终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某某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清算组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某某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某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702民初6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公司以某某公司已确认债权并支付了货款本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某某公司的起诉,某某公司同意。 本院认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702民初67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营市***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东营市***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东营市***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