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317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市金亿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前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5733532J。
法定代表人:刘成修,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金亿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陈忠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