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金亿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东营市金亿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铁岭一达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2447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金亿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前进村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5733532J。
法定代表人:刘成修,总经理。
被告:铁岭一达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凡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66123383XC。
法定代表人:李洪福,经理。
本院在执行东营市金亿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铁岭一达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502民初5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7月2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申报表,表示公司日前正处于重组阶段,待重组完成后拟定还款计划。
2021年7月21日、9月4日、12月7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不动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网络资金信息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7月23日,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
2021年11月8日,本院依法委托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宗地代码211221105213GB00001,宗地面积20491平方米),属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12月27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45906.63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502民初5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程全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柯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