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泓晟电气有限公司

台州市泓晟电气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6081号 原告:台州市泓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道盈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泓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台州市泓晟电气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