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12执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阳光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区。
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广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612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广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451.63元至烟台市**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支行,账户:81×××09)。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