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12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阳光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612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654.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