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阳光泵业有限公司

烟台阳光泵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03民初1752号 原告:烟台阳光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新城大街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83478894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西***北侧沿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烟台阳光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烟台阳光泵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阳光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阳光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4257元,减半收取计2128.5元,由原告烟台阳光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月娥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