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阳光泵业有限公司

烟台阳光泵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枫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苏0707执218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阳光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枫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8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4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江苏省枫林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