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2民特345号之二七一
申请人:烟台阳光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市新城大街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83478894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因2021年4月19日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华富强”轮由威海至大连航程中发生火灾事故,导致其载于该轮上的货物毁损,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申请人因火灾事故所产生的债权1333351元进行登记,并提供了采购合同、证明、设备装箱单、客票及理赔清单等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本院发布的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2021年7月20日该基金设立,申请人就其债权登记申请提供了相关的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烟台阳光泵业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烟台阳光泵业有限公司交纳。
申请人烟台阳光泵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