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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兴平汽车修理厂与上海上隧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20民初552号 原告上海兴平汽车修理厂。 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男,上海兴平汽车修理厂工作。 被告上海上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上海上隧实业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兴平汽车修理厂诉被告上海上隧实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兴平汽车修理厂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兴平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3元,免予收取。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