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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上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某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事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10民初14454号 原告:***,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贺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市**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事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上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隧公司)、上海市**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隧公司、**市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下列损失:医疗费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2046.5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800元、误工费657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500元、鉴定费1200元、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2日1时00分,在上海市**区四平路(中山北二路)地道出国泰路南约200米,***(另案诉讼)驾驶登记在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沪FNXXXX牌号小型轿车(出租车)由北向南行驶到该处,恰逢该处道路中的窨井盖意外弹起,出租车撞上窨井盖发生交通事故,致***和出租车上的乘客***受伤,车辆损坏。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责任,***和窨井盖管理方与维护方即两被告的责任未予认定。***伤后入新华医院、长海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鼻背皮肤裂伤伴皮肤缺损、双侧鼻骨骨折、犁骨骨折。上隧公司是隧道的实际管理人,对该窨井盖负有养护职责,因养护不当,造成***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市政系管理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上海上隧实业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受**市政委托对事发道路进行管理运行和养护维修,现已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本起事故与***驾车超速有直接关系,应由***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本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也应当基于公平原则,而非过错责任。***主张的赔偿费用中,医疗费真实性无异议;营养费、护理费按每天20元计算,误工费由法院依法确定;交通费主张过高;衣物损不予认可;鉴定费予以认可;律师费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上海市**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事务中心辩称,本单位已将事发道路委托上隧公司承担日常养护工作,并由该公司承担相关的责任,故本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其余意见同上隧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市政将上海市**区中山北路四平路下立交工程交由上隧公司管理运行和养护。 2、2015年4月12日1时00分,在上海市四平路(中山北二路)地道出国泰路南约200米处,***驾驶牌号为沪FNXXXX出租车(车内有一乘客***)由北向南行驶时,地面覆盖物突起,导致***及***受伤,出租车受损。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过错,无责任;***和两被告因意外,责任未予认定。 3、事发后,***送医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046.50元。2016年2月15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误工、营养、护理期限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因交通事故致鼻背皮肤裂伤伴皮肤缺损、双侧鼻骨骨折、犁骨骨折,酌情给予伤后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20日。***支付鉴定费1200元。 4、为诉讼,原告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5000元。 审理中,上隧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2015年4月11日至12日的养护记录,证明该公司已经安排了常规固定的巡视计划,并对事发下立交所涉的包括横截沟在内的设施设备都做了明确的巡视记录,已尽到养护管理义务。2、视频光盘一张及鉴定意见书一份。审理中,该公司申请鉴定视频中的事发时事故车辆的车速,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单位于2016年8月16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录像画面中标识时间“2015-04-1200:43:38”时需检车辆车速为72.0至79.2千米每小时。上隧公司支付了鉴定费3950元。两被告表示:事发路段设计时速为每小时50千米,该路段虽未标注时速规定,但相连的地道设计车速为每小时50千米,并进行了标注,且进入事发路段之前的道路上有每小时60千米的标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事发时的车速系超速。视频录像反映,事发前也有其他车辆驶经该地,并未发现任何躲避情形,***车辆之前的最后一辆车驶离事发地点后,视频中也未发现任何异物出现的画面,因此是***驾驶的车辆对横截沟高速碾压造成撞击才是***受伤的直接原因。***认为,证据1系上隧公司单方面制作,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记录即使真实,该公司也只是表面巡视,不能排除管理不当。证据2、3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视频中可看出事发时,窨井盖突然弹起,使事故车辆前部向半空90度翘起,从车辆受损部位可知,是窨井盖自行弹起,恰逢事故车辆头部到达此处,二者发生撞击所致。事发路段的地道并无限速标识,***按通常的要求快速通过,未违反交通法规,故***在本起事故中无任何过错。 本院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警部门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系意外,认定***无责任,但未对***及两被告的责任予以认定。从查明的事实看,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发路段上的覆盖物突起,**市政是该路段的管理人,其委托上隧公司进行维护,现仅凭养护记录难以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故应由**市政对因此而遭受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因上隧公司仅是受托养护,***要求该公司连带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事发路段处没有限速标志,且根据鉴定意见,***驾驶车辆的车速亦在合理范围,两被告认为***应承担事故的责任,本院难以采信,故***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应由**市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被告之间系委托关系,**市政如认为应由上隧公司承担责任,可另行主张。 对原告主张的损失确定如下:1、医疗费,系治疗产生的合理费用,凭据认定为2046.50元;2、营养费,按每天30元,根据鉴定意见计算30天,确认为900元;3、护理费,按每天40元,根据鉴定意见计算20天,确认为800元;4、误工费,原告主张657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5、交通费,根据***就诊情况,酌情确定为300元;6衣物损,考虑到***因交通事故确有衣物受损,酌情确定为100元;7、鉴定费,凭票据认定为1200元;8、律师费,根据本案事故责任及律师工作量,酌情确定为2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事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046.5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护理费人民币800元、误工费人民币657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衣物损人民币100元、鉴定费人民币1200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8元,由被告上海市**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事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奕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九十一条……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