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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民四终字第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府前街**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乳山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乳山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城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邹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