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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商终字第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府前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乳山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渊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系海渊公司职工,双方所签订的勘探承包合同系内部承包合同,不属于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关系,***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乳山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理由:1、双方签订勘探承包合同时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勘探承包合同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协商而达成的,合同内容系关于承包人任务、勘探费的分配等约定,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3、本案实质是上诉人在承包期间的收入兑除问题,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被上诉人海渊公司答辩称,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海渊公司工作期间,于2011年3月1日与海渊公司签订勘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海渊公司的勘探工作,承包期间***自主经营、自主采购并自负盈亏,***年上交勘探费20万元,挂靠资质按勘探总工程量10%提取业务费,外勘探工程按总工程量的10%提取服务费,海渊公司负责协调承揽勘探业务,协调勘探工程款的回收和结算工作。本案中,***依据该勘探承包合同要求海渊公司支付勘探费120万元。从勘探承包合同内容看,并不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上诉人***虽然与海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还存在本案诉争的勘探承包合同关系,对于因履行勘探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不符合不予受理的情形,应予受理。原审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乳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