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3民初2284号
原告: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府前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昆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威海华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商业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华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