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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3民初1975号 原告***,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 被告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府前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力阳帆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