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3民初1975号
原告***,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
被告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府前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力阳帆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