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执1817号
申请执行人:乳***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乳***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纠纷(2015)威民一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7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签收,未实际履行;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11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7280.52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11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本院分别于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11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我院已对其财产进行了财产确认,会定期对其确认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有财产我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