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121诉前调书126号
原告: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开慧镇葛家山村金山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天宇第一城C区。
原告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案经诉前调解,被告已经将物业管理费付清,原告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好,且被告给付了原告相应的物业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立案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