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121民初1009号
原告: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开慧镇葛家山村金山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
被告:***,女,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
原告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