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21民初3643号 原告: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开慧镇葛家山村金山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