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03民初2129号
原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邵阳市北塔区民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户籍住址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