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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公司与周某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03民初2129号 原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邵阳市北塔区民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户籍住址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