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逸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02民初430号 原告:湖南逸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开慧镇葛家山村金山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湖南逸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逸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