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逸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02民初415号
原告:湖南逸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开慧镇葛家山村金山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女,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湖南逸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逸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逸欣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