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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某某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民初440号 原告: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开*****村金山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利华,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1,女,200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理人:**2,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系**1之父。 原告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