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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94民初17584号 原告:辉县市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辉县市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辉县市某某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辉县市某某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