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辖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319-3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上诉人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2民初2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2民初268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诉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光山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2民初268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与上诉人无合同关系,本案是否涉及到实际施工未经核实,上诉人从未直接对***有过付款,根据常识,均能判断本案缺少必要被告或第三人。光山县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未能公正审判,上诉人的权益受到不公正对待,类案不能同判,同一法官案件事实也不能作出同样认定,致使多个案件进入河南省高院再审程序,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应由光山县法院管辖,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即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上述裁定,依法将本案案移送至或指定有管辖权的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立案确定管辖的依据是原告起诉的请求及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和相关证据而定的。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的起诉,可以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南省光山县境内,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关于不是合同相对方的理由,可在实体审理中主张,本程序不予审查。
综上,一审裁定确定管辖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