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522民初4366号
原告:***,男,1962年7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89号河南省建设大厦319-3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齐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责任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46541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至2021年二被告承建光山县金地名都小区工程和光山县羽绒博览城工程,购买原告的外墙保温材料。二被告共计购买原告外墙保温材料合计426641元,被告方收料员签收收料单,**签字认可。被告方已付180000元,余款246541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与原告洽谈购买原告的货物方不是答辩人,原告起诉答辩人支付货款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的外墙保温材料,共计货款426641元,每次***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后,**安排人员签收,最后由**签字确认。**已付货款180000元,余款246541元经***催要无果后,***以**购买的材料系用于被告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光山县金地名都小区工程和光山县羽绒博览城工程,**系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员为由主张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光山县金地名都小区工程和光山县羽绒博览城工程均系***挂靠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又将该两项工程转包给**实施,本案与其无关,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引发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送货收据6张、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购买了其外墙保温材料,但提供的证据只有**和**安排的人员在收货单上的签名,并无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原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或者在收货单上签名的人员系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且已付货款180000元也不是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的,而是**个人支付给***的,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主***县金地名都小区工程和光山县羽绒博览城工程均系***挂靠其承包的,并提供有相应合同和生效判决书予以确认,***并未提供反驳证据,故由***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不能认定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的外墙保温材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购买***的外墙保温材料系**与***之间达成的意思联络,签收货物也系**签字确认,已支付货款也系**个人支付,故***主张**支付所欠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主张河南二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向**催要货款无果的具体时间,故***主张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4654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