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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邵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882民初2399号 原告:蔡某某,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某,男,住河南省博爱县。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福清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2023年8月22日原告蔡某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蔡某某申请撤诉系行使自身处分权的体现,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