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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福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灵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皖13行终1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灵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民主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3796432668Y。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安徽坦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某公司因其诉被上诉人灵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灵璧县城管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的(2025)皖1323行初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河南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及一审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河南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一审原告河南某公司撤回起诉; 三、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的(2025)皖1323行初21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河南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