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寿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建德市寿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寻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2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德市寿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寿昌镇红路村18号。

法定代表人:杜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寻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吕塘下村。

法定代表人:倪牧歆。

上诉人建德市寿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寻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2民初13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德市寿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建德市寿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建德市寿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建德市寿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应 倩

审 判 员  周俊梅

审 判 员  金佳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朱骏焘

代书记员  徐锴欣

?PAGE\*ArabicDash??

?PAGE\*ArabicD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