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终233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建德市寿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红路村18号。
法定代表人杜健。
上诉人建德市寿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农公司)因不服建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82民初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李晓丽独任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寻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绿公司)与被告寿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浙0702民初13682号]中已查明:寿农公司向寻绿公司购买“鸢尾”,但双方并未明确该“鸢尾”系特指“鸢尾花”,还是可包括与“鸢尾花”形似的其他“鸢尾科鸢尾属”类植物。寿农公司在收到寻绿公司微信中提及的“大花菖蒲”及收到寻绿公司供应的“大花菖蒲”并种植时均未提出异议。审理认定:寿农公司与寻绿公司约定的“鸢尾”并非系特指植物,可包括“鸢尾科属”类植物,寻绿公司向寿农公司供应“大花菖蒲”并未违反双方约定。寿农公司与寻绿公司在2019年7月结算时,已考虑到双方过错,协商核减了部分货款,寿农公司亦出具了欠款承诺书。寿农公司理应承担按约定期限及约定金额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该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寿农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20)浙07民终2426号]。审理过程中,寿农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2019)浙0702民初1368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寿农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已经生效判决审理认定,故所提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经该院释明后,寿农公司仍坚持起诉。遂裁定对寿农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寿农公司上诉称,本案虽然与(2019)浙0702民初13682号案件在主体和案由上一致,但本案并非是对该案的简单再起诉。在该案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未当庭提起反诉,并不意味上诉人不能另案起诉追究寻绿公司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且该案判决未就上诉人该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认定。上诉人本案中所提诉讼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寻绿公司在(2019)浙0702民初13682号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寿农公司支付苗木款及逾期利息,而本案中寿农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寻绿公司支付赔偿款,前案判决并未就寿农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进行审理认定。因此一审法院以“寿农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已经生效判决审理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存在不当,应予以纠正。寿农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82民初52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建德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晓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万千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