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通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哈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舟某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0921执1070号 舟山市哈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哈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黑公司)与被执行人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921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哈黑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96284.48元及计算至执行立案止的**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5050元,之后的加倍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舟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盛公司)与被执行人哈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55728.36元、案件受理费1707元。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21)浙0921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3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舟盛公司于同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浙0921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应支付给哈黑公司的96284.48元予以执行。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于同日向**公司发出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到期债权96284.48元,**公司接到通知后于同年3月30日将上述款项打入本院指定账户,并交纳了该案件受理费2208元。 **公司诉哈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以(2022)浙0921民诉前调382号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对哈黑公司150万元相应财产予以保全。本院审判部门依据**公司的申请作出保全裁定,并于3月31日向执行局出具情况说明,要求对**公司已缴纳的96284.48元执行款予以保全,本院据此对该笔执行款予以了冻结。11月4日本院作出(2022)浙0921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哈黑公司应返还给**公司超付工程款948719.64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于12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日万分之1.75***履行期间,**履行期间应从履行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综上,本院认为,本案(2021)浙0921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9日生效,履行期间为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故本案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为3月19日。虽然**公司于3月30日向本院缴纳96284.48元履行了本案判决确定的款项,但哈黑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利息,金额为96284.48元*日万分之1.75 *11天(3月20日至3月30日)=185.34元。因本院已立案受理**公司申请执行哈黑公司一案,故**公司应支付的**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利息185.34元可在该案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故本案可视为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