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5620号之二
原告:**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惠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长河路8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舟山惠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20元,由**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