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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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0921执1062号
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哈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申请执行人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哈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2)浙0921民6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舟山市哈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需要支付工程款 948719.64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哈黑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2)浙0921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公司需支付哈黑公司工程款746553元及利息。
上述两执行案件,因**公司与哈黑公司互负债务,故依法可予抵销。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上述债务抵销事宜已达成一致,故上述两执行案件视为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