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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21民初1320号
原告:上海迪扬过滤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百安公路98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94211223L。
法定代表人:王小燕,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伟,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惠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秀山乡海兰北路288号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661744453R。
法定代表人:刘洪均,系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迪扬过滤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惠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迪扬过滤系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迪扬过滤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迪扬过滤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1464元,由原告上海迪扬过滤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世斌
二○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殷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