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2324号
原告:宁夏恒力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工业园区德翔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夏恒力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宁夏恒力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夏恒力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恒力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宁夏恒力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