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辖终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全球创新中心东门16号楼。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一号509室。

法定代表人:梁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九龙大道1009号。

法定代表人:任叶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燕、曹繁有,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9)浙0206民初5676号民事裁定,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

两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已提供了充分证据,足以证实**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佛山市顺德区。**安某公司为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下属子公司,**安某公司的主要高管人员为安某公司员工兼任,其主要办公地点在佛山市顺德区;安某公司与案外人美的集团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所租用的办公室包含有**安某公司的办公场所;**安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在佛山市顺德区,为工商银行顺德北滘支行。据此,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福建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上诉人对其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四份涉案货物运输合同以及合同均约定“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双方协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不持异议。合同的甲方为安某公司和**安某公司。上述管辖约定具体、明确,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当属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两上诉人虽称**安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佛山市顺德区,但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上诉人提交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21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亦认定**安得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一号509室,故原审法院以**安某公司注册地为公司住所地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作为**安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依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光仪

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

代理审判员  夏武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袁勤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