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150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河路**,组织机构代码71992943-5。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申请执行人:**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北仑区梅山盐场**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MA28123K-1。

法定代表人:梁鹏飞。

被执行人:广州邦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三路路段长湴牌坊以东自编****商业楼首层广州市鸿通货运市场**A3036构代码MA59Q3DG-8。

法定代表人:梁胜。

原告(反诉被告)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邦胜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6民初12140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3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邦胜物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84564.9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84564.99元为基数,2019年5月29日至9月18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9月19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邦胜物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考核扣款2240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另,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邦胜物流有限公司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0元。因广州邦胜物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审核。

3.向有关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4.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查找,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款项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实际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6执150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国旗

审判员  周超峰

审判员  王 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苏敏

书记员 龙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