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0464号之一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
负责人:石合群。
被告:***,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宁波市盛潮物流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89弄7号4幢2-1-8。
法定代表人:朱亚春。
第三人:江西众连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郭圩乡金水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罗来元。
第三人:宁波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一号509室。
法定代表人:梁鹏飞。
本院审理上述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宁波市盛潮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众连恒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1.38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