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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某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0460号之一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
负责人:石合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平,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恽奎银,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乐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汴河路以南瑶海工业区2幢B号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
被告: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农民工创业园1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怀利。
第三人:宁波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一号509室。
法定代表人:梁鹏飞。
第三人:芜湖皖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集镇区。
法定代表人:吴晓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男,系第三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合肥市乐虎物流有限公司、怀远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宁波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皖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0.11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已预交3120.21元,多预交的1560.1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费)。
审 判 长  樊利芝
人民陪审员  乔志华
人民陪审员  冯文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颖儿
卢祉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