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2343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石合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平,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君,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渊,广东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广东九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利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口与107交叉口路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3XDWCC5K。
法定代表人:刘干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猛,男,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宁波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6号1幢1号16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23K17。
法定代表人:梁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强,男,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佛山市宇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海元物流园A39栋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98018381A。
法定代表人:向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宇,男,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浙江美芝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北仓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九号1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847955838。
法定代表人:伏拥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琼,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河南利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宇昊物流有限公司、浙江美芝压缩机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4.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