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5强清170号
申请人:重庆某冶金材料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
2025年2月5日,重庆某冶金材料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清算组未接管到重庆某冶金材料公司的任何财产、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清算过程中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无任何财产清偿债权。清算组制作了《重庆某冶金材料公司清算报告》,请求本院予以认可,并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重庆某冶金材料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2024年11月19日,本院受理某航研科技有限公司对重庆某冶金材料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1月19日指定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庆某冶金材料公司清算组。清算组刊登了《重庆某冶金材料公司强制清算公告》,告知重庆某冶金材料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等事项。申报期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经清算组调查,未查询到重庆某冶金材料公司名下财产,未接管到重庆某冶金材料公司的证照、印章、财务账册和财产。
本院认为:清算组对重庆某冶金材料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理后,未发现重庆某冶金材料公司有资产或负债,亦无财产进行分配。清算组制作的《重庆某冶金材料公司清算报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清算组未能接管到重庆某冶金材料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重庆某冶金材料公司相关人员亦下落不明,无法对重庆某冶金材料公司进行清算,现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重庆某冶金材料公司清算组制作的《重庆某冶金材料公司清算报告》;
二、终结重庆某冶金材料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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