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302执保624号
申请人长沙通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齐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淑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依据本院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9)湘0302民初38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湖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7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继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黄岳君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